本票付款提示及拒絕證書

劉公又要來談談民眾較為不知道的公證業務-本票付款提示之體驗公證及作成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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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只要拿一張空白紙,依照票據法所規定程式要件記載後,即完成開立,且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因此臺灣民間經常使用本票作為債權債務擔保的工具。

不過,魔鬼藏在細節中,本票未經提示,是無法聲請本票裁定的喔!因為本票的性質是「提示證券」,在請求付款時,必須向發票人為付款的提示,因此未經付款提示,不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抗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按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95條定有明文,系爭本票2紙雖均無「免除拒絕證 書」之記載(見原審卷第4、5頁),然依上開規定及舉重明 輕之法理,執票人應踐行「提示票據原本」之程序,以表彰 其確為票據權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票據為提示證券、繳回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須現實出示票據原本,若執票人無法現實提出票據原本,即難據以主張其票據權利。故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應認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又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因此,在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前,可先向公證人請求為提示付款之體驗公證(限"拒絕付款地"的公證人始能為之),後再依據前述體驗公證,由公證人作成拒絕證書。

本票付款提示之體驗公證

一、應備文件:

1、本票正本

2、執票人身分證明文件 法人篇 個人篇,如由代理人出面請求辦理,則需提出 授權書

3、發票地或付款地之地址。

二、費用:

事實體驗每小時新台幣1000元(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並依照公證法規定,作成中文公證書,加收新台幣1000元整

如有外出體驗,需加收外出車馬費及日旅費。

※目前法院判決裁定中有看到的作法,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非抗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本件相對人於聲請本票裁定時,除提出系爭本票外,尚提出公證人就本票付款提示過程進行體驗公證後所製作之 公證書,而依該公證書之內容,詳載公證人當日確已會同相對人代理人前往再抗告人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 號7樓之公司登記地址,相對人代理人當場按對講機向內部人員表明欲提示系爭本票之旨,並當場提出本票為提示 之動作,請該人員轉達,而該人員亦將系爭本票拍照後同意轉達等語(見司票卷第15頁),則原審依上開證據為形式審查,認相對人或公證人確已至再抗告人處提示系爭本 票,符合准許強制執行之形式要件。」

拒絕證書

一、應備文件:

1、本票正本

2、付款提示遭拒、不能會晤拒絕者之事由或其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等證明文件或資料

3、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 法人篇 個人篇,如由代理人出面請求辦理,則需提出 授權書

二、費用:依票面金額,以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作成中文公證書」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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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劉欣宜事務所

本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25巷18–6號4樓

Line:@635plwua 或 notaryliuxinyi

電話:(02) 25585711

手機:092859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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