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要借錢之前,可以思考是否要辦理金錢借貸契約的公證,作為保障借貸雙方之權益
我們先將常見的借款兩種方式之優點、缺點做成下列表格,詳細的說明請參閱下方。
◆由借款人開立本票
在一般借款情形下,比較常見都是由借款人簽發乙紙本票作為擔保,同時該本票也是日後借款人未履行,貸與人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再以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加速求償的方式。
由借款人簽發乙紙本票作為擔保,在借款之際雖然是最小的成本,但是往往衍生許多後續問題,例如簽發本票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或不符合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如未經提示),於本票裁定聲請程序中,借款人會提出抗告等救濟,致貸與人無法取得執行名義或拉長取得執行名義的時間,更甚有些借款人會利用本票裁定救濟期間來脫產,縱使貸與人取得執行名義,也可能執行不到借款人半毛錢,到頭來當初簽發本票的目的即無法達到。
◆經公證的借貸契約
而金錢借貸契約若經公證,雖然需要事先繳納公證費,但在借款人未履行返還借款時,貸與人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避免借款人利用本票裁定救濟期間來挪移資產(因為借款人通常都是等到執行法院核發查封、扣押命令等,才會知道被強制執行)。
再者,若金錢借貸契約經公證,在公證過程中,公證人會確認雙方的真意及契約內容,減少日後對於借款契約的爭議;同時也會告知借款人若未履行返還借款之義務,貸與人可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亦有告誡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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