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借貸契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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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要借錢之前,可以思考是否要辦理金錢借貸契約的公證,作為保障借貸雙方之權益

我們先將常見的借款兩種方式之優點、缺點做成下列表格,詳細的說明請參閱下方。

◆由借款人開立本票

在一般借款情形下,比較常見都是由借款人簽發乙紙本票作為擔保,同時該本票也是日後借款人未履行,貸與人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再以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加速求償的方式。

由借款人簽發乙紙本票作為擔保,在借款之際雖然是最小的成本,但是往往衍生許多後續問題,例如簽發本票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或不符合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如未經提示),於本票裁定聲請程序中,借款人會提出抗告等救濟,致貸與人無法取得執行名義或拉長取得執行名義的時間,更甚有些借款人會利用本票裁定救濟期間來脫產,縱使貸與人取得執行名義,也可能執行不到借款人半毛錢,到頭來當初簽發本票的目的即無法達到。

◆經公證的借貸契約

而金錢借貸契約若經公證,雖然需要事先繳納公證費,但在借款人未履行返還借款時,貸與人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避免借款人利用本票裁定救濟期間來挪移資產(因為借款人通常都是等到執行法院核發查封、扣押命令等,才會知道被強制執行)。

再者,若金錢借貸契約經公證,在公證過程中,公證人會確認雙方的真意及契約內容,減少日後對於借款契約的爭議;同時也會告知借款人若未履行返還借款之義務,貸與人可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亦有告誡的意味。

最後,需特別提醒,依照民法規定,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亦即除簽署契約書外,尚需交付金錢,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始成立生效,因此若要辦理公證,公證當天請攜帶”同日”的匯款單或當場交付。

當然,貸與人及借款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也是需要攜帶的。詳細內容可參【個人篇】、【法人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劉欣宜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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