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Ⅰ、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Ⅱ、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分割共有物有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兩種,如共有人能協議就共有物達成分割共識,比裁判分割更加省事、省時、省費用。
而分割共有物協議經過公證有下列兩大個好處:
1、後續辦理分割登記,毋庸再提出各共有人之印鑑證明,加速辦理登記的程序。
2、辦理分割共有物協議時,公證人會確認是否為共有人、分割方式、找補方式等等,確保各共有人的權益,保障分割共有物協議的有效性。
辦理分割共有物協議之公證,應備文件及應到場者如下:
應備文件
1、各共有人全體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2、分割共有物協議書。
3、各共有人之不動產所有權狀。
應到場者
各共有人全體(如由代理人出面請求辦理,則需提出 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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