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信函認證,劉公不得不說,相見恨晚,如果劉公在擔任律師期間能早點知悉有信函認證乙事,可能律師函全部都會用信函認證的方式寄送!聽劉公娓娓道來~~
什麼是信函認證?
依照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
「信函認證,應由當事人提出信函一式三份,如對造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按人數增加份數,載明對造人姓名、住居所,並繳足送達費用。
前項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
增刪、塗改,當事人應記明字數並蓋章。
第一項信函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但公示送達及囑託
送達,不在此限。
公證人送達寄往境外之信函時,應使用國際郵件回執,不使用送達證書。」
明白規定,信函認證的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既然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就有「寄存送達」及「留置送達」的效力,就不會產生收件人拒收而信件遭退回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138第1項-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139第1項-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另外,最重要的是,依照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大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要旨:「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 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因此若有寄存送達、留置送達的情形下,已置於相對人可支配範圍內,也會有【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的情形。
在此臚列幾項常見的需要信函認證的情形:
1、催告函等
2、解除契約、單方終止契約等
3、請求減少價金、請求履行契約、返還借款等
4、中斷時效請求等
5、返還房屋、排除侵害等
應攜帶文件
2、信函乙式三份
3、收件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按人數增加份數,載明對造人姓名、住居所。
4、信函附件或參考資料(例如租約、買賣契約、房屋所有權狀等)
※此信函認證後,須由請求人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郵局寄送,再將寄送後的執據及證明單繳回本所。
亦可參考司法院對於信函認證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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