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私設通路)之供通行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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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42條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

內政部71年9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0154號函釋:「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應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該私設通路如係鄰地或他人所有者,應經該所有權人同意後使用之。」

因而,部分縣市政府於民眾申請建築執照時,會要求民眾檢附【由供役地所有權人簽署並經公證的道路通行使用同意書】,為此,縣市政府應係考量,因為供役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供公眾通行,權益影響甚鉅,需經公證加以確認其真意,並讓供役地所有權人了解其中的權益影響情況。

本所公證人曾擔任上市上櫃建設公司法律顧問、訴訟代理人,對於土地、建築開發等法律問題、風險等知之甚詳,因此有專業能力能夠協助辦理供通行使用同意書之公證,甚至對於相關土地、建築開發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同時也能協助民眾加以釐清。

辦理通行使用同意書,需攜帶文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如由他人代理,須提出 授權書 及代理人身分證。

3、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4、空白供通行使用同意書(即未簽名)

5、指定建築線公文(非必要)。

6、最新地價稅稅單。

如有要諮詢相關土地、建築開發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建議您可先預約辦理的時段。

預約網址:https://notaryliuxinyi.simplybook.asia/v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劉欣宜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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