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視密封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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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3條規定:「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民法所規定的『法院公證處』是有包含『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雖然未依照民法規定進行開視,不影響遺囑的效力(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但未依照民法規定進行開視,勢必會讓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等認為不合法律規定辦理,進而提起相關訴訟,因此,為讓遺囑能順利執行,建議還是要依照民法規定辦理

辦理密封遺囑開視所需文件:

1、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2、繼承系統表。

3、密封遺囑及公證書。

4、請求人身分證(遺囑保管人)。

※全體繼承人需親自到場,不得委由他人到場,並請攜帶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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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劉欣宜事務所

本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25巷18–6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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