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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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自己寫遺囑,寫完後再請公證人幫我公認證是我自己寫的,這樣能辦理嗎?當然可以~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辦理自書遺囑的認證有下列事項須注意:

一、應到場者:立遺囑人

※由於遺囑性質上是不能被代理的行為,所以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滿十六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二、應備文件

1、立遺囑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已寫好的自書遺囑三份(只能親筆寫,不能繕打或影印,但可以用複寫紙複寫)

3、遺產證明文件-如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存摺

4、遺產價值證明文件-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金錢:存摺、餘額證明或存款明細(存摺需補摺至最新交易)

其他:得以證明財產價值之文件。

5、繼承系統表及辦理繼承用的原始戶籍謄本乙份(未分戶前全戶的戶籍謄本,可能是手抄本),作為證明繼承人總數,並為特留分計算之參考資料。

三、如何自書遺囑?

依照民法第1190條規定

1、立遺囑人應自己寫遺囑的全文。

2、在遺囑結尾處簽名。

3、記名書寫時年、月、日。

※若有誤繕部分,不得用立可帶或立可白逕為塗改修正,應直接在誤繕之處用直線槓掉,並在旁空白處載明增減、塗改的字數,且須另行簽名。

如對於自書遺囑內容有所不清楚或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要如何撰寫,可攜帶上開文件至本所,本所將給予詳細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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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劉欣宜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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