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院於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有關「意定監護」部分,使得我國成年監護制度,除了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外,還有意定監護制度。
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以下係以圖表將法定監護及意定監護做比較(圖表來源: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58916/)
要如何辦理意定監護?
此借用法務部的圖做為說明(出處: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58916/)
辦理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
壹、應備文件
一、委任人:
1、身分證及全戶戶籍謄本。
2、意定監護契約。
3、醫師或醫院所出具診斷證明(確認意思能力是否健全)。
4、戶籍地與住所地不同時,請提出住所地的相關證明(如水電繳費單)。
二、受任人:身分證
貳、到場者
1、委任人及受任人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如受任人為法人,除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外,其負責人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3、指定開立財產清冊的人無須到場。
參、注意事項
1、如意定監護契約中有約定受任人就委任人之醫療措施或養護等做決定之權限,建議分開以【預立醫療決定書】辦理,如此較能符合委任人之意願,且實際操作層面上也較能接受及處理。
2、如意定監護契約中,有約定受任人得代為處分委任人之財產時,建議可加入信託契約約定達到確保委任人之權益(此部分的規畫較為繁複,建議請事先諮詢公證人)。
肆、費用:
無約定報酬:新台幣1000元整
有約定報酬:按總額報酬,參考司法院公告公證費用標準表收費。(報酬總額:乃以平均壽命計算之)
辦理意定監護契約所需的時間較久,建議先與公證人聯繫。
預約網址:https://notaryliuxinyi.simplybook.asia/v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劉欣宜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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