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遺產繼承及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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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若擁有財產(例如房屋、銀行帳戶等),因故過世時,繼承人可辦理「親屬關係聲明書」的認證,而無法親自前往辦理繼承時,則另須辦理委託或授權書的認證,更甚若欲拋棄繼承,則需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的認證,以下分點說明

壹、親屬關係聲明

一、到場者:

由繼承人一位親自到場填寫及簽名聲明書(本所有範本可提供)

二、攜帶文件:

A、聲明人的身分證正本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5-8份

2、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共戶時的戶籍謄本

※因為大陸地區所認定的繼承人有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被繼承人的父母若已死亡,請提出父母之除戶謄本

三、認證費用:新台幣500元整。

貳、授權書

一、到場者:

授權人本人

二、攜帶文件:

1、授權人身份證明文件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3、被繼承人財產證明文件

4、授權書(本所備有空白授權書可自行填寫,惟因各省分及個案不同,請自行與當地主管機關確認)

三、認證費用:新台幣500元整。

參、死亡證明書

大陸某些地區會要求提供醫院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所出具的相驗證明文件,因此欲辦理大陸地區繼承前,建議先詢問當地主管機關。

一、到場者:

繼承人本人(惟此部分可代理,但須出具繼承人的授權書)

二、醫院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如已持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辦理除戶登記,則可持戶政機關所核發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之謄本。

※因本所公證人需至醫院、檢察署或戶政單位查證,因此醫院若非於台北市及新北市地區,本所恕無法受理,且查證需要3-5個工作天。詳細請參考此篇

三、認證費用

新台幣500元整。

肆、拋棄繼承

若欲拋棄在大陸地區的遺產,除了要辦理「親屬關係聲明書」的認證外,還須加上「放棄繼承聲明書」的認證。

一、到場者:

欲放棄繼承之繼承人本人到場,不得代理。

二、攜帶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五份

3、繼承人所放棄之財產證明文件及該財產價值證明書

三、認證費用:

依照所放棄財產價值按司法院所公告公證費用”認證中文書”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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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劉欣宜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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