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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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識字或因為身體健康因素而無法書寫,可以考慮由公證人辦理公證遺囑,同時也可避免遺囑要件不符致無效情形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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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到場人

(1)立遺囑人本人

(2)見證人兩名

※見證人不應由民法第1198條規定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擔任。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二、應備文件

※請務必攜帶正本,正本查核後歸還。

1、立遺囑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見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和印章

2、立遺囑人若有住院、看護中心或在家臥床等情形,請出具由醫院所開立的精神狀態之診斷證明

3、遺產證明文件

不動產: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或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金錢:存摺

其他動產:請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行照等

4、遺產價值證明文件

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金錢:存摺、餘額證明或存款明細(存摺需補摺至最新交易)

其他:得以證明財產價值之文件。

5、繼承系統表及辦理繼承用的原始戶籍謄本乙份(未分戶前全戶的戶籍謄本,可能是手抄本),作為證明繼承人總數及有無侵害特留分之參考。

三、如何公證遺囑?

(一)請先與本所預約聯繫,並提供上開資料。

(二)請於預約時段前往本所,並填寫公證請求書、見證人指定書等文件。

(三)依照民法第1191條規定

1、立遺囑人應口述遺囑意旨。

2、由公證人為筆記。

3、公證人宣讀、講解遺囑內容,並經遺囑人認可。

4、記明年、月、日。

5、由立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簽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劉欣宜事務所

本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25巷18–6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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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 2558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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