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21年7月1日)國健署實施人工生殖補助方案,欲讓我國生育率可以提升,但除了人工生殖補助方案外,在人工生殖程序中,也有公證的需求。
人工生殖法第12條規定: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
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
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在實際執行面上,醫療機構會提供同意書的格式,再請受術夫妻前來辦理公證。
因而,如有此部分需求的民眾,在此提醒需攜帶下列文件
1、 精(卵)子受贈同意書(簽名處請空白,也請醫療機構、人員先不要在上簽章)
2、戶籍謄本
3、身分證或居留證
【注意】限夫妻本人前往,不得代理!
在去年立院有就"代孕"等事宜進行討論,其中就代孕契約也有提到須經公證,不過目前法律尚未有任何變更,就暫時不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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